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盜竊罪判處取保候審

法律 閱讀(1.33W)
盜竊罪判處取保候審

盜竊是日常生活中大眾最容易遭遇的違法行為之一,相信許多人都經歷過被偷盜的行為。很多人也對這種行為表示唾棄,並且希望這種行為得到法律的嚴懲。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盜竊罪取保候審(贛州)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