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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概括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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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概括合同轉讓
合同概括承受

合同概括承受,是指合同方主體將債權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於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這些情權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概括承受一般是基於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有時也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1]


一方當事人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於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制度。合同承受一般是基於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合同而發生,有時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是說,當買賣租賃物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除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外,還承受該租賃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賃合同關係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此種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並非基於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屬於法定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