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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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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購銷合同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十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都市計畫、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裝置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資質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