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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環境下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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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環境下侵犯著作權
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將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法定方式使用,是一種可以不經權利人允許,亦無須支付報酬,且不構成侵權的使用方式。

2006年《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對其未作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並在第6條的規定中,首次明確規定了網路環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根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2條的規定,以資訊網路傳播方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時,《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可能被大範圍壓縮。即如果著作權人已經對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的作品採取了技術措施,那麼規避或者破壞該技術措施並利用作品的行為,僅在下列四種情形構成合理使用,超出這四種行為之外的,均不屬於合理使用,而是侵權行為: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資訊網路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只能通過資訊網路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資訊網路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式執行公務;

(四)在資訊網路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路的安全效能進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