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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暫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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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暫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幾天
醫療廢物暫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幾天
醫療廢物暫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裝置,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裝置,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裝置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