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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故意傷害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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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故意傷害罪的標準
判斷故意傷害罪要掌握哪些要點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1、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學生若在校期間打架鬥毆,造成人員傷亡事件的發生,那麼學校若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已經盡到了相關的義務,那麼容情節嚴重,學生可以會被拘役,學校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比如支付給受害者一定的費用等,同時學校的名譽也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