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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播權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
2、廣播權客體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我國有線裝置、無線電波的管制決定了很少著作權人能直接行使廣播權,著作權人往往只能通過授權許可廣播電臺等行使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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