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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補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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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補領申請
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執照遺失的情況;由公司/企業加蓋公章);


2、公司/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3、刊登營業執照遺失並宣告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


4、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遺失需在省市級報紙刊登遺失宣告


遺失公告是報刊上常有的內容,絕大多數企業遺失營業執照的公告內容是這樣表述的:“××公司遺失營業執照正本一本,註冊號×××,現宣告作廢。”相信許多人對此已經司空見慣,但是筆者仔細推敲後認為,其中有不妥之處,需要糾正。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內資企業登記表格和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材料規範〉的通知》的規定,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提交材料目錄中要求提交的是“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請大家注意這裡要求提交的是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而非原件,而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的提交材料中要求提交的都是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由此可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營業執照需要重新列印的,必須收回原來的營業執照原件;而要求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的,說明企業原來的營業執照可以保留繼續使用。既然原來的營業執照可繼續使用,那麼該企業的註冊號一定是不變的。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下發執行〈工商行政管理註冊號編制規則〉的通知》的規定,工商註冊號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其分配的統一標識程式碼,該工商註冊號是各市場主體所擁有的終身不變的號碼。並且,企業遷移和內資轉為外資時其註冊號都不發生變化。


以上引用的兩個檔案都說明,當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時,工商登記機關為其補發的營業執照註冊號是不變的。這樣一來問題就產生了,按照本文開頭所說的那種格式刊登的遺失宣告會帶來怎樣的後果呢?例如,某企業帶著新補辦的營業執照簽訂合同,可是對方單位恰巧看到其登報的遺失公告,拿出報紙一看:企業名稱和註冊號都和遺失宣告相吻合,就有可能據此認為該營業執照是宣告作廢的,這時,該企業將如何證明所持營業執照是有效的?


事實上,新補辦的營業執照和遺失的那份營業執照的區別不在註冊號上,而在營業執照的編號(有的工商登記機關稱為“執照號”)上,每份營業執照都有一個不同的編號,編號才是區分新舊營業執照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刊登營業執照遺失公告必須把遺失的營業執照編號寫明,這樣的遺失宣告才不會產生上面所說的問題。例如遺失宣告內容可以這樣表述:“因保管不善,×××公司(註冊號為×××)遺失營業執照正本一本(編號為×××)、副本×本(編號分別為×××、×××)。現公告宣告作廢。”。


從上文我們得知在營業執照丟失的情況下,第一件事就是要進行丟失的登報說明,目的是為了讓與該企業相關的人員或是投資該企業的人有知情權,也是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得到營業執照後對企的不利影響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