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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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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的刑事處罰
人為地質災害刑事處罰
關於人為地質災害刑事處罰的問題解答:對於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主體的確定應當本著既要有利於實踐操作,又要兼顧公平的原則考慮,因此,我們將本條第三款規定為“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在實踐中,對於工程建設單位和其他能夠確定責任的人員,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相應的地質災害治理責任,對於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只能由政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各自的職責承擔治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