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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全部職責但就賠償問題兩方未達到協議 | 先把車開出來要怎樣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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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全部職責但就賠償問題兩方未達到協議,先把車開出來要怎樣弄
交通意外全部職責但就賠償問題兩方未達到協議,先把車開出來要怎樣弄
根據《道路交通意外處置流程限定》:  
1、因蒐羅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夠扣留意外車輛及機敏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2、需要進行檢驗、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意外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有資格的判定組織進行檢驗、判定。檢驗、判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意外車輛、機敏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3、因此,交通意外兩方可否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不影響交警放車。如果兩方不能達到一致,受害方能夠向法院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此時就是保全流程,不是交通意外處置流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