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在確立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前提下,考慮過失相抵原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合理界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民法通則》第131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則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40(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減輕60(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