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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的所有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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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的所有構成要件
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的所有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於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破壞電力裝置,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己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本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本罪的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的犯罪物件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物件,即電力裝置,包括供電裝置、發電裝置和變電裝置等。而且,本罪的犯罪物件即電力裝置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也就是說,過失破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裝置,則不成立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