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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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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不出庭
離婚不出庭
1、按撤訴處理。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即使原告的代理人出庭,也可視為原告未出庭,也可按主動撤訴處理。 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