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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的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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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的證據力
證人出庭作證的證據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條件、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有可能會要求瞭解案情的公民出庭作證。

任何出庭作證的公民,都必須要客觀的闡述自己所瞭解到的事實,不能刻意去歪曲事實,否則可能會屬於作偽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