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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執行期限過了2年

法律 閱讀(2.91W)
撫養費執行期限過了2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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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移送執行期限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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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9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這條規定確定,“三費”案件應由法院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不屬於當事人申請執行的範圍,所以法律關於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於執行撫養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