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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受理
2、庭前準備
3、開庭審理
4、上訴
行動建議:
1、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
2、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3、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如有法律問題,可以找律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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