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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車損壞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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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車損壞不賠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借車給朋友出事故,車主要賠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車主借車給別人駕駛的,通常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不足的,由實際使用人,即借用車輛的人承擔。


  但是車主在以下情形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1)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仍然出借的;

(2)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出借的;

(3)知道駕駛人飲酒、吸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出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