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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多久出刑事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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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多久出刑事責任認定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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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以及交警隊協商

交警到達現場後會及時對現場進行自信勘察,記錄案發現場的情況,同時也會留下事故雙方的聯絡方式。此時當事人也一定要記下辦案交警的聯絡方式並詢問清楚他屬於哪個交警分隊的管轄。

如果有現場造成人員死亡的,不論司機是負有主要或部分責任,交警都會依法對其進行拘留。對於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且事情經過清楚的交通事故,交警隊可以使用簡易程式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而對於經過複雜的交通事故,交警隊一般會在完全調查清楚事故的發生情況後十日內給出認定書。

而對於無法完全查清事故事實的案件,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會就此事故製作交通事故證明,其中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交警所能夠調查清楚的事實部分,在整理完畢後送與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此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則可以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複核。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之後,應在五日內對此申請做出決定是否審理,如果同意複核,則在三十日內上給出複核決定。再次複核期間,如果有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上訴,則立即停止複核。

一般在交警大隊內會設有專門的調解室,事故雙方可自行評估自身損失,在交接大隊的主持下進行協商和解,雙方一旦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後,便可當面簽訂書面的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