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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徵地款屬於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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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徵地款屬於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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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徵地補償款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徵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範圍,尚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的處理,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有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 條明確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故當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因徵地補償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市、縣、鄉(鎮)政府應當解決,責無旁貸。所以,土地徵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