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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人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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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人判多少年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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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亡判多少年

不能一概而論。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能否定罪量刑,這就要正確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並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其次、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後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其三、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較複雜,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均有責任,如果行為人對事故不應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致死亡判多少年:“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的規定,如果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而不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就不能定罪量刑。如果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則可以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