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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可以拒絕徵地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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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可以拒絕徵地要求嗎
農民可以拒絕徵地要求嗎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收。只要該專案經法定程式審批,並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就是合法的。換言之,集體所有的土地如被國家徵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應自覺履行,交回土地。
土地徵收又稱為徵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償轉為國有的行為。2004年修正的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相應地作了修改,該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是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而確立的我國土地徵收徵用制度。
徵收和徵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徵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地徵歸國有;土地徵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主要區別在於:徵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徵收是國家從農民集體那裡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徵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後,要把被徵用的土地歸還給農民集體。換言之,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一個是和平環境的法律制度,一個是緊急狀態下的特別措施,二者在具體實施時有根本的區別。確立土地徵收徵用制度,既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護。
土地徵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它是國家代表全民的利益,依照法律的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是集體土地所有單位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凡是根據徵收土地程式,經過有權機關按照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土地,被徵收單位應當服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阻撓。因此,農民不能拒絕徵地要求,但徵收土地須妥善安置被徵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