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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羈押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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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羈押的病情
中止審理不能羈押嗎
中止審理能羈押。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