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下發的告知書、通知書是否可訴
針對土地徵收公告、徵收補償決定、安置補償方案等檔案,有的可以行政複議有的可以行政訴訟,也有的可以申請裁決,都有相應的救濟途徑。
首先通過行政訴訟法來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被徵收人如果認為徵收方或者相應職能部門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者限期拆除告知書等檔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主要是看告知書和通知書是否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造成了實質性影響。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由此看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程式中的行政行為。該行為已經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造成了實質性影響。
針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該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