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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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