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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集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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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集資協議
合夥集資

合資是一種快速低成本進入新市場的有效方式。合資的一種普遍形式是大型跨國公司和經營地所在國的企業合作,從而能更容易地滲透入該國的市場。在這種情況下,跨國公司將提供產品和大部分用於發展的資源。而與之合資的經營地所在國的企業則負責提供專業技術和所在地的各種關係。


合營,簡稱 JV(joint venture),一般定義為由兩家公司共同投入資本成立,分別擁有部分股權,並共同分享利潤、支出、風險、及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與策略聯盟不同。策略聯盟與公司股權無關,在形式上也較不嚴謹。合資公司可能只為一個專案或計劃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愛立信這樣以合資企業的形式持續合作經營。


合夥集資是一種合法的投資形式,


個人近期感到的問題點是:


(1)合夥集資的投資有限合夥並不需要特殊資質,合夥企業本身屬於證監會所列明的“投資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資質的違法問題


(2)與非法集資的主要區別在,合夥集資向特定物件(成立合夥本身就會對有限合夥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投資人員都是和他人來進行合夥投資的,也就是說共同承擔相關的投資的風險,而不是一個人所進行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當然是法律當中所自由允許的,但是非法集資的話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種性質的違法行為,合資是一種低成本的加入到市場當中的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