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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短兩詐騙罪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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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短兩詐騙罪附帶民事賠償
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是否可以賠償

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對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不受理。理由是,詐騙罪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雖然《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受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一審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問題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頒佈施行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詐騙案中,被騙的錢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這種情況屬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該《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說,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法律的規定並不科學,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損失的財務是經過如下程式:第一,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察、預審、提起公訴前的階段進行追贓;第二,在法院立案後法院審理前再讓被告退賠。但如果追贓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認倒黴,因為根據上述規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賠,還要先交訴訟費,而被告人刑滿釋放後,是否能賠償還是未知數。


法院是否應通知受害人到庭


更令人失望的是,如果是發生在異地的案件,在異地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有時候開庭都不通知受害人。這一點讓很多受害人對於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提出質疑。到底法院不通知受害人開庭算不算程式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綜上所述,詐騙罪所產生的公民的經濟損失肯定是要通過某些合法的渠道賠償給他們的,但是公民若是想要在民事訴訟將損失挽救回來肯定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的規定中認為詐騙罪中可能涉及的不一定就只有公民私人的財產而可能會涉及公款而不能隨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