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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屍檢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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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屍檢有用嗎
交通事故死亡屍檢
對於交通事故屍檢處理程式及規定如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屍體,

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怎麼辦:

    

有爭議應當迅速報警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可請求交警快速處理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

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交警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於這類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快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

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

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