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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年檢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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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年檢的法律依據
您好,我想諮詢一下,機動車年檢的法律依據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