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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原則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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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原則是什麼意思
交強險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綜上所述,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交警出具鑑定書後,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先用交強險去賠付,這樣做有一定好處。可以確保受害人及時拿到賠償款,用來支付治療費用,交強險賠付不夠的,再用商業險額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