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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多久後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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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多久後可以假釋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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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一般要多久後

對於“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一般要多久後”回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1個月內審理結束並宣判,對複雜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如果審理過程中改變審理法院、或者退回檢察院補充偵察,或者檢察院申請補充偵察,則審理終止,下次案件移交後重新計算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