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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否適用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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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否適用監外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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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鑑定精神病人


對精神病的鑑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係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1、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

3、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

4、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處於智慧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綜上,我們瞭解到,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下,需要先作出鑑定,確定究竟屬於哪一類精神病人犯罪,此時的刑事責任能力如何,這樣才能知道該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麼承擔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