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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及故意傷害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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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及故意傷害的法律規定
關於故意傷害的法律規定
關於故意傷害罪的法律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造成死亡,這無疑也對他人的生命權利造成了損害。但是,由於行為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並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利,因此,仍屬於傷害罪的範疇,同殺人罪有原則的區別。故意傷害罪侵犯客體中所指的身體,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體,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的身體由各種器官組織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如截斷他人一根指頭,割掉一隻耳朵等。二是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減弱、雙目失明等。因此,損害他人非身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損壞假肢、打掉假牙等,不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強行剪去他人的毛髮、指甲,談不上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也談不上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亦不可能成立本罪。故意傷害罪的物件只能是行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為人自己。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有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一般不構成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刑法規範時,或者自傷身體作為實施有關犯罪的條件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規定的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