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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拘留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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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拘留審查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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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鑑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審按一審程式審理的】6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再審按二審程式審理的】3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延長審限】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般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法院就會給予是否受理的決定,只要條件符合那麼就需要在合理的時間之內進行開遷,畢竟一起案件都是有審理期限的,但具體的開庭時間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定,這樣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