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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銷售汽車當新車出售是否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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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銷售汽車當新車出售是否要賠償
二次銷售汽車新車出售是否要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汽車銷售公司在向吳某銷售汽車過程中隱瞞了曾經銷售給他人的事實,而且汽車在售賣給吳某前曾經出過事故並補過漆,該行為構成了銷售欺詐,汽車銷售公司應對吳某承擔欺詐賠償責任。因此,吳某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向汽車銷售公司要求三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