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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主體變更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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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主體變更後的責任
土地使用權用地主體的含義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方式為拍賣、招標、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人股作為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其實對於土地的使用管理也就是在國土資源部的統籌規劃之下,民眾使用土地都要依法遵守國家制定的各種程式並且要符合條件,所有的針對土地使用的管理方法都是非常的科學的,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還是經濟上的收費措施,都體現了我國現代化的土地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