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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單位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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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單位犯罪行為
行賄犯罪行為
“惡意”與“善意”並存。“惡意”與“善意”表明行賄者主觀動機的差別。所謂“惡意”行賄,是指行賄者為謀取自身或單位非法利益而主動奉迎行賄。所謂“善意”行賄,是指行賄者為自身或單位的生存、發展而迫不得已的行賄。行賄犯罪主觀動機的不同,導致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惡意行賄由於謀取的是非法利益,往往破壞國家的政策,干擾正常的經濟管理秩序,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由於這種犯罪可反覆貪利,因而慣犯較多。“善意”行賄的社會危害性小,行賄人往往自己也看不慣這種醜惡的社會現象,但為了求得生存或發展,不得不依靠行賄來打通關節,因而多系偶犯。在懲治行賄犯罪中,應該著重打擊的是“惡意”行賄犯罪,唯其如此,才能堵住行賄犯罪的一個重要“源頭”。對於一般“善意”行賄,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則不宜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