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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沒收個人財產 | 名下無財產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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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沒收個人財產,名下無財產怎麼解決
被判沒收個人財產,名下無財產怎麼解決
1、被判沒收個人財產名下無財產可以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具有執行能力時再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執行死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九條
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附帶民事裁判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一)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被撤銷的;
(二)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執行死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被判處罰金的單位終止,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
(五)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終結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有被隱匿、轉移等情形的,應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