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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裁定書下達後幾天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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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裁定書下達後幾天能執行
先予執行裁定書下達後多久執行
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先予執行裁定書下達後多久執行這個問題請參考以上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