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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的簽證章是誰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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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的簽證章是誰蓋
員工籤的勞動合同是蓋什麼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通常蓋公章或蓋合同章,勞動合同蓋公章和合同章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專用章,小公司沒有專門設定合同章,常常用公司公章代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