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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確定民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和家庭暴力的實際情況,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應限於: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名譽權;
(3)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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