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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強制執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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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強制執行後
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結合你的情況,你可以和承辦法官溝通案情,如果對其工作不滿意可以找到執行局局長投訴或者到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如需相關法律服務,歡迎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