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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轉讓法人沒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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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人沒變更處罰誰
稅務法人沒變更處罰繳稅義務人。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19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0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