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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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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六十八條
刑訴法六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六十八條 【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權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沒有決定逮捕的權利。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經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報捕的案件,通過閱卷、集體討論、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方法,依法制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應說明理由。如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則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應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