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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賠償金嗎

法律 閱讀(2.39W)
拖欠工資的賠償金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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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賠償金

你的幾個問題,我都一直在關注著,看到你在被那個欠薪案件困惑,真的非常同情。
我來告訴你,你在仲裁或起訴中,一直要求按照拖欠工資總額加付25%賠償金的請求並沒有錯,你不必再後悔了。
不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是如此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但是,這一法規的性質是勞動行政法規,是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對其的行政處罰規定,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信,你可以注意一下《條例》的第九條至十一條。
而你過去主張的支付25%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部發[1994]481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這一規定即是通常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依據。
所以,這兩條規定,雖然後者沒有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目前沒有修改法律的形勢下也只能如此了。你過去主張的內容,並沒有錯,你既不必增加,也不該增加。請不要再後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