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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股東質押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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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大股東質押披露
新三板大股東減持有什麼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東減持達到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就其權益變動,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本所有關規則及時、準確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3、對於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據上交所《關於執行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於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5%以上股東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資訊披露義務後出售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39條之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