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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誹謗案件怎麼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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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誹謗案件怎麼立案追訴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2)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3、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5、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6、需要注意,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