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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有關規定: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者雙方離婚的、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按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但根據有關指導意見,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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