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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公證遺囑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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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公證遺囑範文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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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證遺囑的遺產怎麼繼承

按照遺囑的內容辦理繼承,即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囑中所列遺產。
遺囑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遺囑有效即可。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須經以下程式:
1、公證人員介紹自己的姓名等,詢問遺囑人是否申請回避。
2、公證人員向遺囑人講解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3、確定訂立公證遺囑後,遺囑人填寫《遺囑公證申請表》。
4、公證機關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第2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的情況。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