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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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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 舊的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其本質是意志自由的問題。人在面對善惡選擇時,依自由意志選擇從惡,做出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定並付諸實際,才應當對此作出的行為負責。即刑事責任能力是辨別善惡是非的能力,有這種能力,才能實施犯罪。 新派觀點認為,責任能力是刑罰適應能力。刑法的刑罰是針對犯人將來再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說性格的危險性,為社會進行防衛。對於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言,科處刑罰即足以實現社會防衛,達到刑罰的目的。而對於精神異常的人或者未成年人,因其不能適應刑罰(或者說刑罰的社會防衛效果低)而採取其他方法。即他們不是不應該負責任,而僅僅是不應該負以刑罰為表現形式的刑事責任。 當然,目前我們實踐中使用的觀點是這兩種觀點的綜合,認為刑事責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罰適應能力的統一。 其中基於對刑罰適用能力的認識,對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實施了重大危害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式”,大概就是把有社會危害性但依法不能判處刑罰的精神病人送進專門的醫療場所(主要是各地安康醫院)去強制治療,當然,進去後恐怕就很難再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