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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人可否放棄繼承權

法律 閱讀(1.34W)
轉繼承人可否放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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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

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法律中並沒有限制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的時候附條件,但如果所附條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就會導致無效。換言之,能不能附條件,關鍵還是要看繼承人所附條件是否合法。而就算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僅僅只是放棄了對這個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的權利,之後對於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在其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之前,還是享有繼承權的。